| 复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
(2024 年 2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制定依据为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〈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(2018 年修订)〉的通知》(教财〔2018〕12 号)。目的:规范勤工助学管理,保障学生权益,助力完成学业,发挥育人功能,拓展劳动教育平台,培养自立自强、创新创业精神,提升社会实践能力。
第二条:勤工助学定义: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本校在籍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学生,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劳动获取合法报酬,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。研究生助管、助教、助研另行制定办法,不在本办法约束。
第三条:勤工助学属于学校学生资助重要组成部分,是资助困难学生、提升综合素质、落实三全育人的平台。宗旨:立足校园、服务社会;执行原则:学有余力、自愿申请、信息公开、扶困优先、竞争上岗、遵纪守法;开展前提:不扰乱教学秩序、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,由学校组织开展。
第四条: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。学生个人自行在外兼职,不属于本办法管辖范围。
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
第五条
1. 复旦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:领导、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。 2. 学生工作部(处):承担具体管理与服务,7 项职责: (1)开展思想教育,培育劳动、自强、创新精神,落实育人功能,提升学生综合素质。 (2)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,引导、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。 (3)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,收集信息、拓展渠道,纳入学校统一管理。 (4)受理学生勤工助学申请,安排岗位,为学生、用人单位提供服务。 (5)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勤工助学经费;制定校内岗位报酬标准,负责酬金发放管理。 (6)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岗前培训、安全教育,维护学生合法权益。 (7)表彰奖励表现突出学生;对违规学生停止勤工助学资格;违反校纪校规的,按学校制度教育处理。
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
第六条: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经费,用途: (1)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,年度经费依据当年岗位情况测算; (2)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开支; (3)勤工助学基地建设、管理开支。
第七条:经费由学生工作部(处)管理使用。 学生工作部(处)每学期按照院系本科生(含预科生)人数,30 元 / 生标准划拨经费至院系,用于院系学生工作;院系每学期向学工部报备经费使用情况,该笔经费从勤工助学经费列支。
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
第八条 设岗原则 (1)统筹校内资源满足学生需求;岗位主要类型:教学助理、科研助理、行政管理助理、学校公共服务。 (2)兼顾学生需求与学业;学期在读期间工时:每周≤8 小时,每月≤40 小时;寒暑假工时可酌情延长。
第九条 岗位类型
1. 固定岗位: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长期岗位,寒暑假连续性岗位。 2. 临时岗位:无长期性,完成一次或数次任务即结束的岗位。
第十条:校内岗位设岗单位多为机关及公共服务部门。设岗单位向学生工作部(处)提交申请,写明工作内容、聘用人数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强度。
第十一条:设岗单位通过学工部发布岗位信息,按岗位条件选拔聘用学生。
第十二条:设岗单位必须配备带教老师,开展技能指导、安全教育、岗位管理、考核,落实育人功能。
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
第十三条:校外勤工助学尽量结合学生学业;工作内容、强度匹配学生能力、身体条件;时长遵守国家法律文件规定。
第十四条:校外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,向学工部提交申请,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证明材料,写明工作内容、聘用人数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强度、酬金标准。
第十五条:校外用人单位经学工部发布岗位信息,自主选拔,学工部可参与选拔过程。
第十六条:选拔结束后,用人单位向学工部报送聘用学生名单备案;必须签订学校、用人单位、学生三方具备法律效力协议书,全部手续办完学生方可上岗。
第十七条:校外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工作规范、劳动技能、安全意识指导,提供劳动安全保障。
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
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
1. 遵守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,品行端正; 2. 学习努力、成绩合格,学有余力; 3. 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岗位工作。
第十九条: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岗位优先安排权。
第二十条:用人单位需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风俗习惯。
第二十一条:严禁安排学生从事有毒、有害、危险作业,禁止安排超出身体承受、损害身心健康的劳动。
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
第二十二条 校内酬金:学工部参考上海低保、上海最低小时工资制定,报学校备案并对外公开。
1.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;基准:每月 40 工时酬金不低于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 2.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,小时酬金≥上海最低小时工资;不便计时的岗位,以小时工资为基准,结合工作量、劳动强度核算报酬。
第二十三条 校外酬金: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;由用人单位、学工部、学生三方协商确定,写入聘用协议。
第二十四条 报酬支付主体
1. 校内非营利单位勤工助学:报酬由学工部从勤工助学经费发放; 2. 校内营利单位、有专项项目经费岗位:报酬由用人单位或者项目经费承担; 3. 校外勤工助学: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议发放。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二十五条:校内勤工助学学生、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与学校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: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签署三方法律协议书;协议写明三方权利义务、学生意外伤害处理方案、争议解决途径。
第二十七条:发生协议纠纷、学生意外伤害,优先按协议协商;协商不成,依照国家法定程序处理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:学生工作部(处)依据本办法制定校内外岗位管理细则,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:本办法解释权归复旦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。
第三十条: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。 |